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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兩岸經營印刷及出版業的一些問題/法規與管理條例
2014/09/17

認清兩岸經營印刷及出版業的一些問題/法規與管理條例

●中華印刷科技學會 名譽理事長 黃義盛

我一向對出版業者與大學教授非常敬仰,因為我覺得他們個性上都懷抱理想、思維獨立、學理執著與對社會關懷等特點,這次的服貿協議爭議帶來的太陽花學運,大學老師與出版業者也付出很多的關懷,但也引發很多的不同意見與爭論,一些出版業的朋友在太陽花學運結束後,提了一些兩岸經營印刷業問題,問我的看法,對於出版業朋友們對印刷業的關愛,我僅以過去往來兩岸在印刷業的了解及經營印刷業的經驗來談談這些問題,這些看法不管大家是否認同,但僅請大家參考指教。

 

.兩岸對印刷及出版的相關法規

 

《出版法》是中華民國政府過去管理出版物的最高法源依據,而台灣省戒嚴令實施期間相關查禁的法源,還包括有《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出版法施行細則》、《社會教育法》、《戒嚴法》、《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以及《中華民國刑法》,但自李登輝總統於1999年1月25日宣布廢止出版法後,中華民國對出版及印刷產業的管理只有依公司法來管理,完全沒有審批、內容管制及事後年度檢查的問題,外人投資印刷及出版業,也一律依〈外國人投資條例〉處理,沒有任何的限制。

 

    在中國投資印刷及出版產業的母法有〈印刷業管理條例〉(2001年版)及〈出版業管理條例〉(2002及2011年版),而外商投資大陸印刷業主要依〈印刷業管理條例〉(2001)、《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2001)、《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2002)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3)等4項法規辦理。〈印刷業管理條例〉(2001)將印刷業分為3大類: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其中,出版物印刷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3)是限制外商投資項目,必須中外合資或合作,並由中方控股,外商不能取得多數股權。

 

    除了出版物印刷之外,根據《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2002)第3條及第6條的規定,外資從事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亦僅能以中外合營的方式為之,且中方投資者要占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不過中國大陸允許港商及在福建的台商獨資從事印前工作。至於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則允許外資以獨資形式從事,但依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香港或者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70%(2013年起),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2009年起)。

 

    由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楊書菲的一篇投資中國印刷業的障礙文中提到,除了股權的限制外,根據《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2002)第6條的規定,外商企業設立尚需符合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同時須具備以下幾項重要條件:

(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中、外方投資者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並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印刷經營管理的經驗。

(二)外方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提供國際先進的印刷經營管理模式及經驗;(2)提供國際領先水平的印刷技術和設備;(3)提供較為雄厚的資金。

(三)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的董事長應當由中方擔任,董事會成員中方應當多於外方。

(四)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此外,第12條還規定,外商投資印刷企業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另外一項重要的障礙則是在註冊資本的限制方面,外資及內資企業在中國大陸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最低註冊資本目前差距極大。依據《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2001)及《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2002)的規定,從事出版物印刷的企業,內資企業最低註冊資本為200萬元人民幣,外資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內資企業最低註冊資本為150萬元人民幣,外資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業,內資企業最低註冊資本為50萬元人民幣,外資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唯中國大陸允許港商及在福建的台商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資企業的優惠。

 

中國出版業包括出版、發行兩大塊.出版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複製.發行指總發行、進口、批發、零售以及出租、展銷。依據中國〈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而依《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3)規定,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業務、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業務等都是屬於禁止外商投資產業項目。

 

依〈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2003)規定,外商可以在中國從事國內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和零售業務.外資進入音像製品的批發和零售業務,須按2002年文化部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規定,必須採用中外合作方式,中方合作者持股比例不低於51%;但依〈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1).外資進入出版業基本也限定在發行業務,允許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發行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對音像製品的發行業務,外商投資企業仍然只能採用中外合作方式,但中方比例沒有明確規定。

以上的相關條例相關的限制,如果涉及中國與其國家或地區簽屬的經貿協議,其內容另有規定者或中國國務院另有產業政策規定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 中國印刷公司設立相關規定與流程

 

   一般出版印刷公司設立的申請流程是要先經過新聞出版行政管理單位審批(過去是新聞出版總署(局),但現在這單位已合併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他依中國〈印刷業管理條例〉(2001年)第八條規定,經審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

 

外商投資印刷業則依《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還要經過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批通過後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第十一條規定獲得批准設立的申請人,持新聞出版總署的批准檔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領《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所以印刷公司設立先要取得有關單位的同意(新聞出版管理單位、公安單位、外經貿單位等)同意後,再送工商行政管理單位申請註冊,才可以取得營業執照。

 

.中國一般印刷、出版經營企業上持有的相關證照

   

這段時間很多出版業者對從事出版印刷是否需要〈書刊准印證〉的問題產生一些爭議,其實1997年版的印刷管理條例第二章第2條提到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應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取得出〈出版物印製許可證〉,這就是有關書刊准印證的來源(如圖),但中國在2000年參加WTO後,2001年起公布新的〈印刷管理條例〉,新規定都以印刷經營許可證中的營業項目來確認你的經營範圍,如果項目沒有載明出版物印刷者是沒法成接圖書、雜誌等出版物印刷業務的,舊的〈出版物印製許可證〉證照俗稱書刊准印證則透過年審在2002年前都依規定回收,我過去與大陸新聞出版單位開會及業者間談到出版物印刷的經營機會,都是以能否及如何才可取得〈書刊准印證〉來溝通,要取得出版物業務的經營並由外資來主導,以現在規定是不可能的,但我們有感覺到這個管制的業務有逐步被放寬投資限制的趨勢,以2013年新規定港澳印刷業者投資出版物印刷的股權比例放寬到可持有70%,但是否能主導經營並沒有明確的敘述,這就是放寬管制的一個例子;舊的〈出版物印製許可證〉證照(書刊准印證)現在是沒有了,但對特殊項目印刷還是存在有准印證,如〈發票准印證〉的印刷廠才可已承印製發票(地稅與國稅分開)的業務,還有許多政府單位印刷品的定點工廠,也都類似的定點印刷業務准印證(如郵政、鐵路、財政等)。

  

 一般印刷企業還有一個證照是很重要的,那就是公安單位發給的〈國家秘密載體複製許可證〉,沒有這證照的印刷公司,對很多政府的業務(包括銀行等公營企業等)是沒法參與招標的,而這些招標業務往往是印刷業利潤最高的。中國印刷企業的相關證照是很多的,你如果訪問過中國的印刷企業,你會發現總經理辦公室或主會議室都會掛很多的證照,這些證照包括〈印刷經營許可證〉(營業項目必須明確是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或其他印刷)、〈特種行業許可證〉、〈發票准印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國家秘密載體複製許可證〉、〈政府採購定點單位〉、〈全國工業生產品生產許可證〉、〈高新技術企業〉、〈定點印刷廠證〉、〈守合同重信用單位〉、〈防偽技術評定證書〉、〈各印刷協會會員證書〉(防偽、商業票據印刷、絲網、柔版、直郵、各地區印刷公會等)、〈納稅信用等級證〉、〈質量、環保、資訊安全、職業健康、色彩認證體系證書〉(如ISO認證等)、〈愛心企業〉、〈文化產業示範企業〉、〈印製商標單位證書〉、〈外資投資批准證書〉、〈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證書〉、〈綠色企業〉、〈環保標章〉等,我曾經看到我大陸朋友的公司,在總經理辦公桌後共擺了約40張不同的證書,各位可以想像在大陸經營一家印刷廠,相關管理單位及產業間關聯單位何其多,政府部門的關係對經營更是重要。

  

 在中國經營出版業相關的證照也很多種類,包括〈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期刊出版許可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出版物零售經營許可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廣告經營許可證〉、〈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內務資料性出版物准印證〉等。台灣的出版業者針對〈書刊准印證〉的爭議,是誤解在中國〈印刷管理條例〉中第十八條中提到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企業),必須驗證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所以就誤解出版業才有准印證,而印刷企業是沒有准印證,一般印刷廠都可以承接一般的圖書、雜誌等出版物,但這是個誤解。這裡的准印證跟一般出版印刷企業的通俗說法的書刊准印證是兩個不同的意義及用途,印刷業談到的出版印刷許可證(書刊准印證)的意義是說明可以從事出版物印刷業務,而出版業者擁有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的准印證,只證明你的內部資料是可以出版發行,同時證明可以委託有出版物印刷營業項目的業者印刷用的,大家為這個書刊准印證名稱產生誤解及爭議是沒意義的。

 

.出版物的印刷及委印流程

 

依中國印刷管理條例第十七及第十八條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託書,印刷委託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及統一印製,委託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及宗教內容內部資料出版物的,必須驗證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印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位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而依中國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出版物印刷或者複製業務的單位,應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複製。未經許可並辦理相關手續的,不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複製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而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版單位不得委託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複製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複製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印刷或者複製單位印刷或者複製出版物的,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印刷或者複製出版物的有關證明,並依法與印刷或者複製單位簽訂合同。

 

 印刷或者複製單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或者複製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發行報紙、期刊、圖書或者複製、發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總結來言,出版與印刷都是特許行業,中國對這兩個行業的法規、設立、投資及經營管理、作業流程管理、審批及檢查制度都很嚴謹的,在中國經營印刷及出版企業,必須要面對到很多的行政機構、法人組織(公、協會)、及企業形象需要的各種證照,比起台灣的印刷企業,大陸印刷企業感覺上要規範很多,但事實上台灣印刷企業都會以經營需要來申請相關的證照,相對上要務實很多,政府對印刷與出版業的管理,公司法規是唯一的,印刷企業都以經營目的而做,所以兩地對印刷出版經營的思維與管理是存在兩個不同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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