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VOC治理:法規監管與企業自主減排相結合
來源:中國印刷
2004年5月26日,日本公佈修訂版《大氣污染防止法》,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也列為管控對象,並制定了到2010年為止在2000年大氣排放量基礎上將VOC減排3成的目標。
法律制定之初,有意見認為由於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種類繁多,VOC排放管控涉及的行業及業種範圍較廣,如果統一進行管控,性價比較低,對策也很難向中小規模企業推廣。由此,日本產業界也發出了「應該與自主減排舉措相結合」的呼聲。
審議的結果,《大氣污染防止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規制與企業自主進行的削減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及擴散的對策妥善地相結合」,力爭實施高效減排對策。即只針對排放量較多的設施制定排放標準,其他設施則由企業推進自主減排。
最終,屬於下列6類設施之一且排放量達規模以上的設施被列為法律管控對象,並根據排放規模分別規定了其VOC的排放限值。
VOC排放管控對象的6類設施分別為:
①塗裝設施及塗裝後的乾燥烘乾設施;
②化學產品製造中的乾燥設施;
③工業清洗設施及清洗後的乾燥設施;
④印刷設施及印刷後的乾燥烘乾設施;
⑤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儲藏設施;
⑥使用粘合劑的設施及使用後的乾燥烘乾設施。
而被劃為法律管控對象的設施必須做到以下3點:
①(向所在地政府)設施登記備案;
②監測排放濃度;
③遵守排放限值。
其中第②條要求,VOC排放設施必須測定排氣口VOC濃度,頻率為每年2次以上,測定結果記錄須保存3年。此外,如果有新增設備安裝等,申請受理日起60天以內不可擅自提前動工。
另一方面,企業自主減排在日本VOC治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自主減排即產業界或企業自發計劃、實施減排,對策方法具有一定自由度。自主減排並非單單停留在自我宣言,還需要客觀的審核。因此VOC企業自主減排的整體流程由「企業提交業績報告→產業團體統合、提交日本經濟產業省→產業構造審議會審核」構成。
事實上,日本在1996年通過修訂《大氣污染防止法》,規定了企業的減排責任和義務,自此以後,產業界一直致力於自主管理。日本化學工業協會等業界團體以苯 等12種物質為對象,採取了減排舉措,到2002年度,已經削減到了1995年度的3成以下,每年為19467噸。這一成果也是產業界認為自主行動有效的 原因所在。
日本政府宣佈參加VOC自主減排的團體包括但不限於:社團法人日本gas協會、社團法人日本染色協會、日本製紙聯合會、等在內的團體則使VOC自主減排支援團體。
參加VOC自主減排的企業在提出自 主減排計劃後,各自實施減排措施,每年1次需向產業團體報告減排業績。產業團體整理彙總企業的減排業績,按照經濟產業省指定格式提交報告。提交的報告不僅僅是減排量這個數字,更要求明確記載採用的減排技術、VOC減排的成本、超計劃減排的案例或沒達到計劃減排量的案例。
此外,日本經濟產業省的官網上公開了企業參與VOC自主減排的操作步驟及支援制度以供企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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