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國內外食品包裝材料法規現狀
來源:食品安全導刊
雖然食品包裝對於食品安全有著重要意義,但隨著食品包裝行業的迅速發展,由食品包裝材料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也層出不窮。目前,食品包裝材料的安全性已經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熱點。
食品包裝材料是指包裝、盛放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用的紙、金屬、塑料、橡膠、纖維、搪瓷、陶瓷、玻璃等製品以及直接接觸食品或者施加於各類材料表面的有機或無機塗層。食品包裝材料對於食品安全有著雙重意義:一是保護食品不受外界污染,保持食品本身的特性不發生改變;二是防止材料中的化學成分遷移至食品中影響食品的衛生安全。隨著食品包裝行業的迅速發展,由食品包裝材料引起的食品安全問題也層出不窮,如PC奶瓶雙酚A事件、雀巢嬰幼兒牛奶ITX(異丙基噻唑酮)污染事件、塑料製品及薄膜中的鄰苯類塑化劑事件等,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身心健康安全。目前,食品包裝材料的安全性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
圖1 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法規體系
歐美等經濟發達國家已對食品安全建立了較為完善和系統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由於我國在食品安全領域起步較晚,食品包裝材料標準體系雖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加強對國外食品接觸材料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了解和研究,對於加強我國食品接觸材料的安全監管,改進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和控制,提升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擴大對外貿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歐盟食品包裝材料法律法規與標準
歐盟食品接觸材料法規包括框架法規、專項指令和單獨指令3個層次。其中,框架法規規定了對食品接觸材料管理的一般原則,專項指令規定了框架法規中列舉的每一類材料的系列要求,單獨指令是針對單獨的某一具體有害物質所做的特殊規定。法規體系如圖1所示。
2004年底歐盟發布了(EC)No 1935/2004法規—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製品暨廢除80/590/EEC和89/109/EEC指令,是歐盟現行的關於與食品接觸材料和製品的基本框架法規,其對食品接觸材料管理的範圍、一般要求、評估機構等進行了規定。該框架法規適用於預期與食品接觸的、可以接觸到食品的以及可合理地預料會與食品接觸或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會將其成分轉移至食品中的材料和製品,包括活性和智能的食品接觸材料和製品。本法規不適用於固定的公共或私人供水設備、形成食品的一部分且可與食品一起食用的背膜或塗佈材料(如肉製品或水果上的背膜材料)及作為古董供應的材料和製品。其中對食品包裝材料的通用要求是:材料和製品的生產應符合良好生產規範(GMP,EC No 2023/2006法規—關於預期接觸食品的材料和製品的良好生產規範),同時其成分向食品的遷移量不可危害人類健康,不可導致食品成分發生不可接受的變化或導致食品感官特性的劣變。另外,材料和製品的標籤廣告以及說明不得誤導消費者。法規附錄1給出了特定措施所涵蓋的各類材料和製品清單,共17類,包括軟包裝常用的塑料、粘合劑、紙和紙板、印刷油墨等。
在框架法規(EC)No 1935/2004中列舉的必須制定專門管理要求的17類材料中,目前僅有陶瓷、再生纖維素薄膜和塑料3類材料頒布了專項指令。這些指令及其修正指令對不同材料或製品規定了有害物質的不同限量要求以及加工中允許使用的物質清單。
歐盟2011年1月15日頒布實施了新的塑料專項法規(EU)No 10/2011,並於5月1日生效。新法規將有關塑料材料和製品的一般要求、授權物質清單、特殊遷移限量和測試方法等內容整合,同時對受控塑料製品的範圍、某些特殊遷移限量及測試方法等進行了修訂。
歐盟已頒布的針對某種物質的單獨指令目前有3個:78/142/EEC 有關氯乙烯單體且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製品;93/11/EEC 關於彈性體或橡膠奶嘴和安撫奶嘴中釋放的N-亞硝胺和可轉化為N-亞硝胺的物質;(EC)No 1895/2005 關於在預期接觸食品的材料和製品中使用某些環氧衍生物的限制。
圖2 美國食品接觸材料安全法規體系
美國食品包裝材料法律法規與標準
美國以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FFDCA)為法律依據,以聯邦法規第21卷(CFR)為技術標準,通過食品接觸材料通告(FCN)公佈新的產品和要求。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對進口食品、藥品以及食品包裝進行管理。根據美國FFDCA,食品包裝材料屬於食品添加劑管理的範疇,由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統一管理。食品添加劑的定義包括了具有明確的或有理由認為合理的預期用到的,直接或間接地添加,或者成為食品的一種成分,或者會影響到食品特徵的所有物質。
美國對食品包裝材料的管理主要通過聯邦法規CFR來進行規範。美國聯邦法規CFR第21部分主要規範食品和藥品的管理,其中第170-186節規範了食品包裝材料的管理要求。21 CFR 174(間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總論)規定了食品包裝材料的通用要求和用於與食品接觸的物質的法定限量。其中對與食品接觸材料的通用要求為:材料需要按照GMP要求生產;材料需要使用符合21 CFR 170-189法規中批准的物質;新材料必須經過FDA審核和認可才可進入市場。
21 CFR 170-189對於食品接觸材料有非常詳盡的管控要求。除通用要求之外,針對紙張、木材、塑料、塗層、橡膠、膠黏劑等均有相應規定,如圖2所示。在不同材料的相應要求章節,既包含該材料生產所允許使用的單體、添加劑、助劑,同時涵蓋其純度、用量等要求,也有對成品的溶出物、特定物質的溶出等測試要求,某些塑料材料還有物理性能(如密度、熔點、分子量、溶解度等)的要求。關於許可使用物質清單和總溶出物測試,美國和歐盟法規體系類似,僅在模擬物和條件選擇方面有差異。對於成型品,美國通過控製作為原料的聚合物或單體的安全性來保證終產品的安全。
圖3 中國食品接觸材料安全法規體系
中國食品包裝材料法律法規與標準
近年來,儘管我國在食品包裝材料管理上開展了大量工作,但食品包裝材料標準與歐美髮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具體表現在標準缺失、交叉重複、衛生質量標準和行業標準相矛盾等問題。目前,我國政府對食品包裝材料的安全性給予了高度關注,學習和借鑒國外標準,並加強了對食品包裝材料的監管,使得塑料包裝材料安全性的管理步入更加科學合理的軌道。
《食品安全法》實施後,我國食品包裝材料安全標準體係正在逐步構建和完善中。衛生部、食藥局等於2009年11月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食品包裝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拉開了我國食品接觸材料安全標準清理、修訂和完善的序幕。我國食品接觸材料安全標準的清理、修訂和完善大致分為3個階段:2010~2013年,對現有標准進行歸類和清理;2014~2015年,新標準的擬定和編寫;2016年,新標準的發布和執行。按照要求,我國將建立包括基礎標準、產品標準、檢測方法、生產規範在內的較為完善的食品接觸材料法規和標準體系,如圖3所示。其中,基礎標準包括包裝材料的通用安全要求和食品接觸材料添加劑標準(GB 9685),生產規範包括通用衛生規範和各類產品生產規範,產品標準包括食品接觸用金屬、紙、塑料、塗料、橡膠、陶瓷等,檢測方法包括遷移實驗預處理方法通則。
截至目前已經發布的標準有兩個:GB 31603-2015《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以及GB 31603.1-2015《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遷移試驗通則》。已發布徵求意見稿的標準有39個。其中,GB 31603-2015《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的生產,包括原輔材料採購、加工、包裝、貯存和運輸等環節的場所、設施、人員的基本衛生要求和管理準則。GB 31603.1-2015《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遷移試驗通則》規定了食品模擬物、特殊遷移及總遷移測試條件的選擇。食品接觸材料添加劑標準(GB 9685-XXXX)與GB 9685-2008相比更為合理,主要變化是調整了附錄化學物質清單的結構(對塑料、塗料塗層、橡膠、油墨、粘合劑、紙、矽橡膠中的添加劑分別說明),將添加劑名單及其使用要求按照使用範圍進行分類,同時添加劑品種由959種擴充到1297種。
對比分析及建議
通過對比以上歐盟、美國和我國食品包裝材料的法規要求和管理體制,可以發現,歐美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規體系,食品包裝材料具有明確的範圍和定位;設置有公開、透明、高效的評價審核機制;同時,充分引入了危險性評估的原則。我國雖然制定了很多食品包裝標準,但仍舊存在不全面、不規範的問題。近年來,我國正在不斷完善食品接觸材料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已初步構建了符合我國現狀的食品接觸材料標準框架體系。我國在藉鑑和學習國外法規標準和理念模式的同時,應充分引入危險性評估的原則;積極發揮包裝企業的技術力量,在了解法規要求的基礎上,從產品設計層面重視原材料的安全及質量控制;同時,建立權威的安全性評估實驗室和機構,科學、高效地評價食品接觸用包裝材料的安全性。
總結
產品安全是一個永恆的話題,食品包裝材料的安全是食品安全領域不容忽視的一個重點,也是長期以來備受世界各國關注的一個重要領域。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科學的食品接觸材料的法律法規體系,是關係到整個食品產業鏈(包括包裝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之一。歐美等經濟發達國家陸續發布了多項法律法規和市場准入制度,並且利用其經濟和科技上的優勢,不斷提出日益嚴格複雜的技術規範和評定要求,成為阻礙其他經濟體對其出口的重要技術性貿易壁壘之一。無論從國際接軌的角度考慮還是從有效保證食品包裝安全質量的立場出發,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食品包裝材料管理經驗,對我國食品包裝材料進行有效的監管檢測都有重要指導意義。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包括食品接觸材料在內的一切食品安全問題,近年來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紮實推進食品接觸材料安全水平的提升,這對於加強我國食品接觸材料的安全監管,改進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提升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擴大對外貿易,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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