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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進一步加強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環境保護部近期制修訂了《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並於近日發佈。
據了解,《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適用於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固體廢物(以下簡稱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進口的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明確了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申請、審批流程等事項。其中特別指出,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進口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日常現場監督檢查,嚴控環境風險。
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為實際從事加工利用的企業(以下簡稱加工利用企業),且屬於依法成立的具有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經營範圍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請進口固體廢物的場地、設施、設備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不包括租賃、承包等專案開展生產經營的情況),並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規範的要求。
(三)符合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
(四)依法依規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在規定時限內申領排汙許可證,並嚴格按證排放污染物。
(五)具有防止進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相關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經營情況記錄制度、日常環境監測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進口固體廢物的相關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標準規範的規定;依法開展了清潔生產審核等。
(六)不得委託其他企業代理進口。
(七)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數量與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適應;進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則和國家有關口岸管理規定。
(八)近兩年內沒有因以下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1. 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2.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3. 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4. 轉讓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九)近一年內沒有因以下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1. 依法依規應當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
2.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
3. 所加工利用的進口固體廢物不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
4. 生產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進口固體廢物中的夾雜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
5. 環境監測或者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或者在報告時弄虛作假;
6. 存在未批先建等建設專案環境違法行為;
7. 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適用於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廢紙的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明確進口廢紙的企業除符合《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外,還應符合生產能力應不小於每年5萬噸,並具有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的製漿、造紙等生產加工設備;符合《造紙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相關產業政策的要求,廢紙企業或相關生產線未被列入《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等條件。
進口廢紙的企業除符合《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許可條件:
(一)生產能力應不小於每年5 萬噸,並具有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的製漿、造紙等生產加工設備。
(二)符合《造紙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相關產業政策的要求,廢紙企業或相關生產線未被列入《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名單》。
(三)依法依規取得排汙許可證,並符合排污許可證相關規定。
(四)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應符合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有關要求。
(五)按照《製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規範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按規定公開監測資訊。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部門聯網,保證正常運行,並公開自動監測結果。
(六)近兩年內沒有因將進口廢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七)近一年內沒有因以下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1. 進口廢紙分選或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餘廢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處置,包括將上述殘餘廢物中的廢塑膠未經加工清洗等方式處理乾淨直接出售,以及交由個人或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進行利用或處置;
2. 未將脫墨工藝產生的脫墨渣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八)具有附1 所列的加工利用廢紙的加工利用場所、設備、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以及危險廢物管理制度,並經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核實合格。
兩項規定均從公佈之日起施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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