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一、背景
英國是最早簽署和批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簡稱《公約》)的國家之一。2015年,英國議會批准通過了《煙草製品包裝標準化條例》(簡稱《條例》),以消除煙草製品包裝對潛在消費者的吸引力。根據《條例》規定,警示圖形和文字內容必須採用統一的圖形和文字內容。“啞光褐色”是唯一允許用於菸草製品包裝的顏色,包裝上只可以用標準化文字印製捲菸數量、生產商名稱、品牌名稱、規格名稱,並且其品牌和規格名稱必須使用指定字體、大小寫、顏色、字體、方向、位置。禁止可在零售後產生聲音、味道或變化的包裝。
二、案件審理情況
英美煙草公司、菲莫公司、日本煙草公司、帝國煙草公司,以《條例》違反國際法、歐盟法、人權法、英國國內普通法為由,把英國政府起訴至高等法院王座法庭行政庭,要求審查《條例》的合法性。原告認為,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期間,政府對待煙草公司提交的專家證據方式不合法,沒有給予其證據以足夠的權重;認為《條例》對煙草公司的根本權利和自由的限制不合比例,未經補償而徵用其財產,侵犯其經營自由。認為《條例》在普通法意義上,超越職權,超越歐盟指令,超越歐盟法原則和國際法的原則。
本案由英格蘭威爾士高等法院王座法庭行政庭格林法官獨任審理。法院共收到當事人各方700多頁的書面材料,其中27份證人證言,大量的國內、國際上的資料文獻。原告提交了來自25個專家證人報告,被告提交了5個專家證人報告,各專家證人報告後還都附有大量的證據。案件於2015年12月中旬開庭,庭審進行了整整7天。
2016年5月19日,也就是《條例》施行前一天,格林法官作出長達386頁判決,“駁回原告提請司法審查的所有訴訟請求。本《條例》在議會頒佈時合法,在此時根據最新證據亦合法。”
原告不服,向上訴法院民事法庭提起上訴。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經過整整四天的庭審,2016年11月30日,上訴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上訴人仍不服,又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2017年4月,最高法院3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駁回再審申請,維持上訴判決。
三、判決結果
法官在審查《條例》是否符合比例適稱原則,考慮到了適當性、必要性、公平平衡性。
1.煙草公司的商標權一是種消極權利。法官指出,煙草公司的商標權是一種“消極的”權利,這是一種排除、防止他人使用的權利,而不管所有人自己是否以及如何使用商標。法官援引了WTO專家組在歐洲共同體對農產品和食品的商標和地理標誌的保護裁決後,寫道:“這些原則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即TRIPS協議一般不會規定授予利用或使用的積極權利,而是規定賦予消極權利以防止某些行為。”
2.財產權、貿易權、企業經營自由可以因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受到限制。法官認為,知識產權不是一項絕對的權利。知識產權之所以被創造出來並受到保護,是為了服務於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因此,知識產權的行使,可以因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受到限制。法官在這裡援引了TRIPS協議、《多哈宣言》、2010年《關於實施〈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烏拉圭宣言》,指出,“把TRIPS協議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放在一起看,不存在任何衝突或矛盾”,公共健康正是舉世公認的可以限制知識產權行使的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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